走路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广东一女子被判刑10个月!这个习惯江门人也有…
如今大众普遍认为,
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属于弱势群体,
涉及行人的交通事故里,
其他方都要负更多责任。
但中山一名行人
未按交通灯信号横过马路,
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
结果与行驶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
该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视频中看到,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
一名女子正在闯红灯过马路
这时一辆摩托车向前行驶,
撞倒了这名女子,
而摩托车司机和乘客也滑倒在地
从另一个角度的监控录像看到,
这名女子在闯红灯时,
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机。
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
竟然试图加速躲过,
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发生。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7年5月27日,
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
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
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提供图片:摩托车乘客张某
而肇事行人胡某也受伤并被送院救治。
法院提供图片:行人胡某
案件公开审理
庭长温文凯: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经审理,
行人胡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同时,
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在本案中的行人胡某为何要负主要责任,
并且承担刑事责任呢?
图片与本文无关
定罪依据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告人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 话题 }
行人看手机过马路、闯红灯过马路的现象在江门有吗?今天上午,记者在市区一些人流量较密集的交通岗进行蹲点,发现这两种现象都偶有发生。
市民王伯
过马路的时候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不应该看手机,这是一个不好的习惯。这个判决是对的。
市民陆女士
这是不遵守交通规则、不太文明的一种做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和自己的人身安全,我觉得行人和驾驶员都要遵守交通规则。
市民陈先生
我自己都开车,经常有些人突然从马路边冲出来,如果我们没有留意,车速稍微快一点,都很容易出事。
人人都要遵守交通法规,不管是走路还是开车,都要以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重,千万不要像胡某一样做一个“低头族”,不但害了自己,更害了一条无辜的性命,虽然付出了一定代价,却仍旧让人唏嘘。
一起放下手机吧!
转发提醒身边的人吧!
来源:城市零距离、江门台、人民日报
江门广播电视台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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